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八、附表十、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八、附表十、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八、附表十、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附表二十草案110.12.24~111.01.24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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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0.12.23 |
資料類別: |
法規草案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61號公告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
上傳時間: |
110.12.24 18:02:59 |
主旨: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八、附表十、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八、附表十、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八、附表十、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附表二十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利業者及早規劃明年度股東會召開時程及股東會年報內容之編製,提供其充分準備時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650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tlsung@banki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