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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廢止: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四五二五九○號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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