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四○○○六○四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收件人電子郵件地址:
(若有多組請用半形逗點 "," 間隔)
郵件標題:
請輸入認證碼:
若您為視障人士,請點選此處取得驗證碼
(英文請輸入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