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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