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關於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買賣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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