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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依不同交易目的,於集中市場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上市(櫃)股票,應得排除同條第1項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或至少可列入得經董事會概括授權之交易項目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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