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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銀行辦理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購置或興建廠房之貸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計算之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101年12月24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0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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