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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102年1月1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之1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J)、轉投資事業(格式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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