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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廢止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四六八號令、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九六三號令、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九六四號令、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九六五號令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二四○○○○四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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