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與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第一點、第五點附表及第九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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