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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報將部分擔保、副擔保之貸款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以下簡稱DBR22倍)規範之可行性及相關措施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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