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轉寄:所報「本國銀行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 料」修正建議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4年申報113年之 監理審查原則相關資料時,【附表2-6】流動性風險評量 指標應依修正後內容填報資料,請查照。

(若有多組請用半形逗點 "," 間隔)
驗證碼(另開新視窗) 若您為視障人士,請點選此處取得驗證碼
(英文請輸入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