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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制(訂)定:商業銀行與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所列對象為不動產租賃交易,若租賃契約換算為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單筆未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且銀行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以及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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