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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制(訂)定: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融字第八八七四三九八五號函、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字第八八七六九九五八號函、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一九○號函、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三七五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三四○○○八四一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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