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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四三二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三八○一二○九七號函、九十四年三月十日金管銀(四)字第○九四四○○○一三六號函及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銀(四)字第○九六○○三四九○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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