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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有關擔任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參與證券商,執行ETF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機制而投資或購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得否不適用同條規定之疑義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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