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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為配合107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並落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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