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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五七二○號令、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六七一○號令、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四八七○號令、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五四○○○一一二○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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