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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之調整、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五部分市場風險、第六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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