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寄:「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
收件人電子郵件地址:
(若有多組請用半形逗點 "," 間隔)
郵件標題:
請輸入認證碼:
若您為視障人士,請點選此處取得驗證碼
(英文請輸入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