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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廢止財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O一OOO一一八號令、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一一OOO二三一號令、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一OO二九八九七號令、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一二OO一一五二號令、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二八O一O一六五號令、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二一OOO一九五號令、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一OO二七八八一號令及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二一OOO七O八號公告;財政部金融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融局(一)字第八九七六五七O八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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