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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廢止財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台財融(五)字第O九二八O一一O六二號令、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台財融(五)字第O九二五OOO三九八號令、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台財融(五)字第O九二八O一一五八九號令、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財融(五)字第O九三五OOO一八四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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