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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廢止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二五一三三三號公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一八O一一八七六號令、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一八O一一八七七號令、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二OOO二七O號公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八O一O六八八號令、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二OOO五五八號令、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二OO一O九三號公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二OO一七五九號公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二OO一七六四號公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二OO一五六二號公告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融(二)字第O九二二OO一八七二號公告(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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