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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之創始機構申請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移轉登記釋示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12.1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514500號函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其他類
上傳時間:
096.12.13 09:02:14
主旨:關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之創始機構申請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移轉登記事宜,業經法務部以96年11月19日法律字第0960036534號函釋示在案,為利相關業務之辦理,惠請 查照轉知各地政機關卓參。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96年11月19日法律字第0960036534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依法務部上函,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確定事由後,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隨之確定,此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與普通抵押權完全相同,其移轉登記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得由抵押權人單方出具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為形式上審查。惟為符公示原則,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之事實,宜由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適當欄位予以註記。
三、另本會刻正研議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關於法務部函說明五建議檢討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乙事,本會將併予衡酌。
正本:內政部
副本:法務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理律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兼復貴所96年8月7日96-1245號申請書)、本會銀行局
檔案下載:
09600514500-1.pdf
法務部0960036534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