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3.0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700067290號函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7.03.06 14:29:47
主旨:所報將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乙案,洽悉,並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辦理,請 查照。
說明:復貴會97年2月13日全信字第0384-1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