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3.14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90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7.10.24 10:01:21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
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經濟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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