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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4.0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1200號公告 發文單位: 第三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7.04.08 01:00:00
主旨:公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如附件)。
檔案下載: 097300012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