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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5.23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72000195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7.05.23 01:00:00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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