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5.23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72000195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7.05.23 01:00:00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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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