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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說明有關本會94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269號函相關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6.1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700205300號函 發文單位: 第六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097.09.02 16:54:55
主旨:茲說明有關本會94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269號函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泰金融控股公司97年5月22日國泰金控字第0970500027號函及97年5月30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會94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269號函之主要目的,在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損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及避免利益衝突,並使董事會成員在獲得充分資訊下為獨立之判斷,以確保交易之公平性。
三、前函說明二、(四)第3點所述與利害關係人為1、2以外之其他交易,若實務上確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如金控子公司間為提升整合效益而共用設備或人員之費用分攤,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之證明文件」(由會計師、財務顧問、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作為董事會決議參考判斷案關利害關係人交易是否具交易公平性之文件之一,亦屬可行。
正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