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九點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11.1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556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三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7.11.12 09:39:43
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九點。
附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九點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金融商業票券同業公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總說明
對照表
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