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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同本會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所指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3.1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00510120號
發文單位:
第三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098.03.11 00:00:00
一、「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同本會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所指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
二、「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準用本會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一三○三○號令規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關審核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並併同具報相關資料。
正本:(刊登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