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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並自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4.01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81000116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098.04.01 00:01:00
廢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並自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生效。
附「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原條文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中央銀行、交通部、經濟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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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