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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定:「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4.2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2940號令
發文單位:
機構類別:
其他類
上傳時間:
098.04.22 01:00:00
訂定「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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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之記載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