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制(訂)定: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本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其中個別風險部分,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7.23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00170920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8.07.23 17:00:06
一、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本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其中個別風險部分,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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