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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八五○一三一八一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 度」,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1.28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30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信託業類
上傳時間:
099.01.28 01:00:00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八五○一三一八一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