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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八五○一三一八一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 度」,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1.28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30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信託業類 上傳時間: 099.01.28 01:00:00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八五○一三一八一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