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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4.0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0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4.12 09:38: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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