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4.0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0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4.12 09:38: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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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