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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應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5.2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236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5.20 09:04:23
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應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