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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應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5.2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236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5.20 09:04:23
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應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