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第二點、第三點,除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修正「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0.08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536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10.08 17:54:59
修正「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第二點、第三點,除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修正「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
附修正「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第二點、第三點及「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檔案下載:
加速逾放規定及總說明對照表.PDF
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規定及總說明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