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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0.2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399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10.25 17:20:39
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不視為存款,該本金於計算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所訂之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時,不得納入存款總餘額。
二、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子科目予以區別。
三、銀行因將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自存款總餘額扣除後,於計算法定比率或限額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函令發布日起一年內調整至法令規定之比率或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