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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定: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1.11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4號公告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11.12 08:26:27
主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自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