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制(訂)定: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1.11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4號公告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11.12 08:26:27
主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自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