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1.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90044982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2.23 10:11:31
主旨: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09900449820應記載事項對照表.PDF
09900449820不得記載事項對照表.PDF
09900449820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