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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報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以零利率卻收取高額費用之分析及各項費用之合理性乙案,請轉知會員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時,應依說明二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1.1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900484060號函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0.01.17 09:17:53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99年12月1日全授消字第0991001352A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應依財政部91年8月20日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443號函辦理,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收取,並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應確實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辦理,且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手段。
(二)手續費之本質係反映銀行作業成本,與資金成本無涉,收取相關手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且同商品不得因貸款金額或貸款人不同而收取不同之手續費。
(三)銀行應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以利客戶清楚明瞭其貸款實際負擔成本。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