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有關信用卡與現金卡之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3.2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04512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3.30 14:33:32
一、復貴會100年2月9日全信字第1001000132A號函。
二、旨揭網路廣告包含下列兩類:
(一)單向式溝通廣告(含手機版):電子郵件、電子文宣、發卡機構所屬網站之活動網頁及影音式廣告。
(二)互動式溝通廣告(含手機版):圖像式廣告(Banner、Button、Icon、Flash等)、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及文字連結(包括純文字及圖文連結)廣告。消費者於網路瀏覽各發卡機構刊登之該類廣告時,可直接點選超連結至發卡機構所屬網站之活動網頁,且該網頁已依本會99年4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2671號令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揭露醒(警)語及利率負擔區間等相關資訊。
三、信用卡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
(一)網路廣告:
1、單向式溝通廣告:鑑於網路廣告所呈現之畫面依客戶顯示器尺寸及程式設定不同有異,各發卡機構應於製作時確認已依本會99年4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2671號令有關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規範辦理。
2、互動式溝通廣告:
(1)圖像式廣告:各發卡機構製作之網路靜態、動態圖像式廣告應分別以十三分之一版面刊登或全程刊登「謹慎理財、信用至上」或「謹慎理財、信用無價」醒語,其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14號字,並應連結至已依前開99年4月21日令規定,刊登醒語、循環利率等資訊之活動網頁。
(2)發卡機構不得以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及文字連結等方式進行廣告。
(二)電話簡訊廣告:發卡機構發送電話簡訊廣告應揭露前開醒語及「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倘廣告內容涉及分期付款服務,應揭露醒語、分期付款利率、手續費及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但僅通知服務事項或權益內容之簡訊,如核卡、交易即時通知、行銷活動結束後之兌獎通知、繳款提醒等,不在此限。
(三)發卡機構於辦理上開各類型廣告時,應依本會99年4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2261號令規定,不得對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另該等廣告倘係與第三人合作或由合作之第三人製作,則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確保該等廣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四、現金卡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
(一)網路廣告:
1、單向式溝通廣告:鑑於網路廣告所呈現之畫面依客戶顯示器尺寸及程式設定不同有異,各發卡機構應於製作時確認已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有關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規定辦理。
2、互動式溝通廣告:
(1)圖像式廣告:各發卡機構製作之網路靜態、動態圖像式廣告應分別以八分之一版面刊登或全程刊登「借錢不還、再借困難」或「以債養債、終身受害」警語,其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14號字,並應連結至已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刊登警語、利率負擔區間等資訊之活動網頁。
(2)發卡機構不得以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及文字連結等方式進行廣告。
(二)電話簡訊廣告:發卡機構所發送之電話簡訊廣告應揭露前開警語、「利率負擔區間」及所有費用,但僅為服務事項通知之簡訊,如核卡、額度動用提醒、繳款提醒等,不在此限。
五、除前揭三(三)規定外,現行發卡機構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調整;另請各發卡機構稽核單位於調整完成後,檢視其內部遵循情形並將檢視結果報會。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