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制(訂)定: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帳列「應收信用狀款項」會計科目之表外授信資產,應於進口單據到達,並轉列 「進口押匯」等表內授信資產會計科目後,適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6.09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13997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6.10 09:19:19
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帳列「應收信用狀款項」會計科目之表外授信資產,應於進口單據到達,並轉列 「進口押匯」等表內授信資產會計科目後,適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