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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6.27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159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0.06.28 15:07:06
主旨: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修正規定應記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