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6.27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159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0.06.28 15:07:06
主旨: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修正規定應記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