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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二部分證券化、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0.03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88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10.03 17:54:09
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二部分證券化、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第四部分及第五部分修正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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