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有關信用卡申請書印製字體大小規範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0.0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32397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10.05 17:04:09
一、復貴會100年9月9日全信字第1000001741A號函。
二、為利持卡人充分知悉申辦信用卡所涉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發卡機構製作之申請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書涉及下列事項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8號字,並應以紅字、粗體或加底線等顯著方式標示,以提醒持卡人注意:
1、「重要約定之同意聲明事項」,包含:持卡人申請預借現金密碼方式、共同行銷與第三人合作推廣,持卡人應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事項。
2、「利率及所有各項費用」之項目名稱與金額。
(二)應於所屬網站揭露以12號字製作之「申請書全文」電子檔,供民眾查閱。
三、現行發卡機構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調整;另請各發卡機構稽核單位於前開調整完成後檢視內部遵循情形,並於調整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將檢視結果報會。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