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制(訂)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2.0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230560號令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00.12.05 14:48:37
訂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訂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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