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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2.0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230560號令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00.12.05 14:48:37
訂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訂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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