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制(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節,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施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2.29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48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0.12.29 17:26:0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節,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