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為落實執行銀行法第25條規定,請貴行依說明三對股東宣導相關法令措施,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1.3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060005191號函 發文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01.31 17:40:50
一、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本會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本會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
二、未依上述規定向本會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本會命其於限期內處分。本會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三、貴行得依下列方式宣導:
(一)於貴行網頁設置股東專區,宣導銀行法、「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並提供相關申請書表供下載。
(二)於有選舉案之前一年股東會,排入股東會報告案,提醒股東注意相關規定。
(三)於決定股東會開會日之該次董事會對外說明或以發布新聞稿方式辦理。
(四)股東常會前60日或股東臨時會前30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10日內,針對持股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其注意。股東會後如有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辦理現金增資,應於分派基準日或收足股款並記載於股東名簿日後10日內,針對新增之持股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本會並已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
四、本會94年12月2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5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施燕)、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澤成)、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憲宗)、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淮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正昕)、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彭郎)、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國肇)、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薛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樹)、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克華)、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許嘉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檔案下載: 09460011531號函.PDF
09460011531號函.pdf